(2015)吴起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齐祥鹏与闫占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祥鹏,闫占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齐祥鹏,男、汉族,1990年8月11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闫占有,男、汉族,1971年3月11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祥鹏与被告闫占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祥鹏以与被告闫占有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祥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齐祥鹏负担。审判员 齐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蔺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