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广西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西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7号原告广西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建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莉,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恒,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以被告已向原告付清货款,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42元,本院减半收取118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韦必懂代理审判员 唐运明代理审判员 梁红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蒋国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