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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宋功国与姚金山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功国,姚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宋功国,男。被执行人:姚金山,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功国与被执行人姚金山的(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107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2015年2月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此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1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