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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民四终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安徽宝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奚居干、陈习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宝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奚居干,陈习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芜中民四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宝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柏庄丽城32#楼2-1001。法定代表人:徐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保和,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小芳,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奚居干。委托代理人:季敏,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习风。委托代理人:俞保和,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小芳,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宝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晖劳务公司”)与被上诉人奚居干、原审被告陈习风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弋民一初字第00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宝晖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保和、邢小芳,被上诉人奚居干的委托代理人季敏,原审被告陈习风的委托代理人俞保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9月10日,宝晖劳务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奚居干(承包方、乙方)签订《钢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就淮南平圩电厂三期盐城二建钢筋制作安装工程劳务分包施工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工程地点:平圩电厂,工程内容:钢筋制作、安装绑扎,所有盐城二建所承包土建范围内钢筋工程量制作、安装、绑扎运输等;工程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承包价格:综合包干每吨665元,场地每吨415元,各项具体费用项目均包含在承包单价中,甲方收取1%的管理费用;施工过程中如乙方认为承包价低停工,甲方不补贴,双方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质量、安全保证金不退还,并在2天内带工人退场后结算工资,工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0%结算;进度款按月付款,钢筋工程全部完工后经验收达到合格后付款95%,剩余5%待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全部付清;乙方自愿缴纳人民币/(空白)万元作为履约质量、安全保证金,保证金退还时间为乙方承包的钢筋工程完工后,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无息全额退还等。宝晖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国华及陈习风在该合同甲方栏签名,并加盖了宝晖劳务公司的公章。合同签订当日,陈习风收取了奚居干诚信保证金10万元,并向奚居干出具收条一张,该收条载明:今收到奚居干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事由:淮南平圩电厂三期工程钢筋班组诚信保证金,归还日期2013.11.10.具条人陈习风。期至,因未能归还奚居干诚信保证金,奚居干遂依法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宝晖劳务公司、陈习风共同偿还工程保证金100000元、利息16000元,诉讼费由宝晖劳务公司、陈习风承担。原审法院另查明:陈习风系宝晖劳务公司的项目经理,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原审法院认为,奚居干提供其与宝晖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并由陈习风收取奚居干诚信保证金的证据真实、充分,数额准确,且系原件,宝晖劳务公司、陈习风对此不持异议,应予认定。陈习风收取奚居干诚信保证金后,在其承诺的归还期限达到后,无故不归还诚信保证金,其行为显然与法相悖,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陈习风系宝晖劳务公司在涉案工程的委托代理人,故陈习风的行为应由宝晖劳务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奚居干要求宝晖劳务公司承担偿还保证金的请求应予支持;而分包合同未见有收取诚信保证金内容,系授权不明,陈习风作为代理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奚居干要求其偿还保证金的请求也应予支持。但奚居干请求的利息损失超过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宝晖劳务公司、陈习风虽辩称奚居干擅自离场,违反诚信原则,不予退还保证金,但对此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且陈习风在收取奚居干的诚信保证金时,就明确承诺了归还期限,而未注明退还的条件,故其此项辩称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宝晖劳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奚居干诚信保证金10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奚居干8个月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陈习风对宝晖劳务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奚居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0元,奚居干负担136元,宝晖劳务公司、陈习风共同负担1174元。宝晖劳务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宝晖劳务公司归还奚居干诚信保证金10万元,同时又判决陈习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宝晖劳务公司与奚居干签订的《钢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不涉及陈习风,陈习风代宝晖劳务公司收取诚信保证金,其行为是履行委托人授权的事务,系职务行为,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应由陈习风承担。2、原审判决归还奚居干诚信保证金1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诚信保证金的目的是促使奚居干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奚居干负有先履行义务,保证金是对其随意撤场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制约和惩罚。奚居干在2013年春节前,在工程没有做完的情况下擅自撤场,单方停工,对此其在一审庭审中也认可该事实。宝晖劳务公司认为奚居干擅自撤场违反了合同约定,故诚信保证金无需返还。3、奚居干从宝晖劳务公司处领取生活费、工程款等共计17万元,即使按奚居干自己认可的工程款数额为159889元计算,宝晖劳务公司的付款也超出了应付款数额,而且奚居干至今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宝晖劳务公司管理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奚居干承担。奚居干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宝晖劳务公司承担。陈习风陈述称:其是履行职务行为,宝晖劳务公司也认可,原审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二审中,宝晖劳务公司为证明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4份借条,用以证明宝晖劳务公司支付给奚居干的工程款共17万元,另有1万元现金给付未打领条,且奚居干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就停工离场了。奚居干质证认为,对4份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没有收到过1万元现金,该4份借条也与本案无关联性。本案涉及保证金问题,而工程款未实际结清;同时该4份借条不能证明奚居干擅自离场。陈习风质证认为,对4份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也证明了奚居干违约在先,在工程未做完就领取工程款离场了,履约保证金不应退还。奚居干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了平电三期工程物资出门证、点工单、考勤表,证明奚居干未擅自离场。宝晖劳务公司质证认为,对平电三期工程物资出门证中陈习风的签字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使是陈习风的签字,也不代表其认可奚居干离场。点工单、考勤表与本案无关联性。陈习风质证认为,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奚居干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标的;陈习风的签字是职务行为。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认为,因奚居干、陈习风均认可宝晖劳务公司提交的4张借条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4张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4张借条只能反映出奚居干有领取工程款的行为,无相关内容证明奚居干有擅自离场的行为。因陈习风对平电三期工程物资出门证中其签字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且该出门证上另加盖有多个项目部印章及负责人签字,宝晖劳务公司虽对该出门证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其未提供反驳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出门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从其内容来看,应视为宝晖劳务公司对2014年1月21日的物资离场是知晓并同意的,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能够成立。点工单加盖有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载明的时间与考勤表的时间能够相互印证,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证明目的能够成立。当事人双方所举其他证据与原审相同,质证意见也同于原审,本院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本院对原审法院所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另查明:宝晖劳务公司与奚居干签订的《钢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第十三条关于奚居干应缴纳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的数额未作约定。该合同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保证金退还时间为乙方承包的钢筋工程完工后,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无息全额退还”。宝晖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国华及陈习风在该合同的甲方一栏签字,奚居干在乙方一栏签字。宝晖劳务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自认收到涉案诚信保证金10万元。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宝晖劳务公司是否应当归还奚居干诚信保证金10万元;二、陈习风对归还10万元诚信保证金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分析如下:一、关于焦点一。(一)宝晖劳务公司与奚居干签订的《钢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陈习风作为发包方代表签名,且宝晖劳务公司及陈习风均认可陈习风收取奚居干诚信保证金10万元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原审法院关于陈习风的行为应由宝晖劳务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正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二)《钢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奚居干应缴纳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的数额未作约定,且该合同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保证金退还时间为乙方承包的钢筋工程完工后,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无息全额退还”。而陈习风出具的保证金收条上载明内容为“事由:淮南平圩电厂三期工程钢筋班组诚信保证金,归还日期2013.11.10.”,该收条明确了奚居干缴纳的保证金为诚信保证金且宝晖劳务公司归还诚信保证金的日期为2013年11月10日,故而该诚信保证金并非双方在《钢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所谓履约保证金或安全保证金,不受该合同关于保证金退还时间条款的约束。双方在保证金收条中明确约定了该10万元诚信保证金的归还日期为2013年11月10日,现宝晖劳务公司超期拒不归还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原审法院判决宝晖劳务公司归还奚居干诚信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如前所述,本案审查的是诚信保证金的返还,与《钢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并无必然关联,当事人就《钢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履行的责任承担可另行主张。二、关于焦点二。宝晖劳务公司对该部分提起上诉,但因其与陈习风为不同的民事主体,其无权就陈习风应否承担相关权利义务提起上诉。陈习风对原审法院的责任认定及责任承担虽认为不当但未提起上诉,本院对陈习风关于其系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答辩主张,不予审查。综上,宝晖劳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安徽宝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  训  明审判员 周  宏  斌审判员 汪    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丁大慧(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