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范县荷花淀农业生态农庄与被告刘敬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县荷花淀农业生态农庄,刘敬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范县荷花淀农业生态农庄,住所地:范县杨集乡八里庄村,法定代表人:赵爱平,该生态农庄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钦辉,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敬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县荷花淀农业生态农庄与被告刘敬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2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县荷花淀农业生态农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县荷花淀农业生态农庄负担。审 判 长 祖 伟审 判 员 郭 奇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申才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