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朱思平与朱向辉、杨科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思平,朱向辉,杨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628号原告朱思平,男,汉族,生于1951年8月14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朱向辉,男,汉族,生于1945年9月11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杨科,男,汉族,生于1999年5月23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思平诉被告朱向辉、杨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思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思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中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亚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