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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邓某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于湖南省嘉禾县证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2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林检刑诉(201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滥伐林木失火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因家中建新房导致经济困难,为此在未到本县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妻胡某某一同带上油锯、镰刀等工具到自家位于石岗背岭村冷水坡山的自留山上将种植的杉树全部砍伐。同年11月5日邓某某雇请民工将山上砍伐的杉木运送下山时,因群众举报被嘉禾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经嘉禾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滥伐林木伐倒蓄积为33.16立方米,折材积19.6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嘉禾县林业局技术鉴定意见书;嘉禾县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被告人邓某某的陈述、辩解及其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而任意采伐本人自留山上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经本院审查,被告人邓某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全解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谢思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