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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程广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广顺,巴涛,雷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东街158号。法定代表人:范玲。被执行人程广顺,男,1975年1月2日出生,住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巴涛,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住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雷军强,男,1974年9月2日出生,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宁石市证字第50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程广顺、巴涛、雷军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扣划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柳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