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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行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心龙奥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0418916-2。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坤连,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学辉,经理。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济国土资罚字(2013)132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2年5月擅自动工建设烟花爆竹仓库,包括圈建院墙、建设仓库二处及安全隔离体、蓄水池等安全防护设施及简易看护房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8196.11平方米。经核实,该宗地中有6943.81平方米集体土地属长清区万德镇黄豆峪村,有1252.3平方米集体土地属历城区仲宫镇高家庄村土地,一直由黄豆峪村管理。依据2011年长清区万德镇和历城区仲宫镇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局部)确认该项目占地前原地类为基本农田586.7平方米、耕地73.1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495.01平方米、未利用地6041.2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认定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3)13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限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86.7平方米基本农田、73.18平方米耕地和1495.0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建设的看护房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责令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8196.1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长清区万德镇黄豆峪村村委会和历城区仲宫镇高家庄村委会。3、对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586.7平方米基本农田行为,每平方米按30元罚款,计17601元;非法占用的73.18平方米耕地行为,每平方米按25元罚款,计1829元;非法占用的1495.0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行为,每平方米按20元罚款,计29900元;非法占用的6041.22平方米未利用地行为,每平方米按15元罚款,计90618元。共计罚款139948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13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11月2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长01号催告书,要求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1、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86.7平方米基本农田、73.18平方米耕地和1495.0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建设的看护房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责令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8196.1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长清区万德镇黄豆峪村村委会和历城区仲宫镇高家庄村委会。3、对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586.7平方米基本农田行为,每平方米按30元罚款,计17601元;非法占用的73.18平方米耕地行为,每平方米按25元罚款,计1829元;非法占用的1495.0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行为,每平方米按20元罚款,计29900元;非法占用的6041.22平方米未利用地行为,每平方米按15元罚款,计90618元。共计罚款13994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13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不复议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拆除: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13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即限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86.7平方米基本农田、73.18平方米耕地和1495.0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建设的看护房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如被执行人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在申请人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上裁定事项,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罚款: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13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即对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586.7平方米基本农田行为,每平方米按30元罚款,计17601元;非法占用的73.18平方米耕地行为,每平方米按25元罚款,计1829元;非法占用的1495.0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行为,每平方米按20元罚款,计29900元;非法占用的6041.22平方米未利用地行为,每平方米按15元罚款,计90618元。共计罚款139948元。二、被执行人济南英达华有限公司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立新审判员  周 健审判员  孟凡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宝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