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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羊某某某与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羊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羊某某,男,藏族,1969年1月5日出生,藏族,农民,住贵南县塔秀乡巴塘新村**号。被执行人李某,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贵南县茫曲镇经济巷**号。申请执行人羊某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贵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羊某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2014)贵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才旦加审 判 员  宋廷宝代理审判员  卓玛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兰措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