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泰安泰山力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梁吉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安泰山力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梁吉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泰山力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夏张工业园梨园村委会西888米。法定代表人:苗红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科,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吉永,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程,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泰安泰山力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吉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亦有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彦敏代理审判员 李 辉代理审判员 王利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