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赵丽娟与王新凤、赵永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娟,王新凤,赵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赵丽娟,天津市机电公司人才服务中心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新凤,天津医科大学退休教师。被执行人赵永杰,原中国民航大学教师,现在天津市津西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赵丽娟与被执行人王新凤、赵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09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80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