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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民二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武学刚与被告吕振德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学刚,吕振德,吕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公民二初字第975号原告武学刚,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吕振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吕少平,现住公主岭市。原告武学刚与被告吕振德、吕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学刚、被告吕振德、吕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学刚诉称,2011年2月1日被告吕振德、吕少平向原告借款2万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月利2分,半年以上利息为1.5分。2011年2月4日被告吕振德向原告武学刚借款人民币1万元,被告吕振德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利息半年以上为2分,半年以下为1.5分。上述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现欠款本金二被告尚未偿还,利息偿还至2015年2月份。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要求被告吕振德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吕振德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借款金额和时间没有意见,尚欠原告本金3万元,那两张欠条上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利息分别偿还至2015年2月1日(本金为2万元)和2015年2月4日(本金为1万元)。现在没有钱,暂时还不上。被告吕少平辩称,2011年2月1日那张欠条借款人处的签名是我自己签的,2011年2月4日那张欠条我是中间人。这两张欠条当时都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日被告吕振德、吕少平向原告武学刚借款人民币2万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月利2分,半年以上利息为1.5分。2011年2月4日被告吕振德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被告吕振德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利息半年以上为2分,半年以下为1.5分。上述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现欠款本金二被告尚未偿还,利息分别偿还至2015年2月1日(本金为2万元)和2015年2月4日(本金为1万元)。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被告吕振德、吕少平出具的欠条2份、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吕振德、吕少平于2011年2月1日向原告武学刚借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吕振德于2011年2月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原告主张二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振德、吕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武学刚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1.5分计算)。二、被告吕振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武学刚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700元及公告费280元由被告吕振德负担730元,由被告吕少平负担25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文喜审 判 员  杨 君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荣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