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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XX祥与蔺克平、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祥,蔺克平,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XX祥与蔺克平、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115号原告XX祥。被告蔺克平,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固安镇*套里村***号.委托代理人谷云飞,固安县贺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同凯。委托代理人谷贺东,固安县贺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XX祥诉被告蔺克平、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柳章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祥、被告蔺克平委托代理人谷云飞、被告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谷贺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祥诉称:2011年8月我与被告蔺克平达成协议,我承建被告蔺克平以被告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所承包的固安县城区南公园的铁艺围栏及不锈钢栏杆、木桥铁网等项目制作安装工程,工程价款暂定85000元,待完工后再进行算账。为防止被告蔺克平将此项目再转包给他人,我收取了被告蔺克平的定金2000元,之后我组织人力进行施工,完成了东铁艺围栏630米、不锈钢栏杆150米、木桥铁网120米、水泥墩10个、清理现场及安装围挡分别用工6个和40多个,工程完工后多次找被告蔺克平结算工程款,但其始终未付。被告蔺克平系职务行为,被告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工程款83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蔺克平辩称:我对原告所诉的事实认可,确实在2011年8月我作为被告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固安项目经理与原告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城区南公园的铁艺围栏及不锈钢栏杆、木桥铁网等项目的安装工程由原告承包,价款85000元,向原告支付了定金2000元,余款确实没有支付,但我是为被告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工程款应由被告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和被告蔺克平的答辩理由。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及被告蔺克平的答辩理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XX祥工程款83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履行。驳回原告XX祥对被告蔺克平的起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8元,由被告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柳章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