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新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薛正银与孙玉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正银,孙玉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72号原告薛正银。委托代理人张晓飞。被告孙玉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正银与被告孙玉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正银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正银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正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薛正银承担。审判员 尹建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沈寿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