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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调确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连旭东与陈兄旺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旭东,陈兄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调确字第13号申请人连旭东,男,汉族。申请人陈兄旺,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连旭东、陈兄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李明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连旭东与陈兄旺于2015年2月5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陈兄旺自愿赔偿申请人连旭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支付工资共计119634.60元(已付49634.60元)。剩余70000元于2015年2月18日前给付40000元,于2015年6月1日前给付30000元。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本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次性了结,连旭东不得再行向陈兄旺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工资等各种权利和费用,以后无论出现何种情况,连旭东不再要求陈兄旺承担任何责任。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连旭东、陈兄旺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