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杭溪隆业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杭溪隆业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7号原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168号综合楼5楼。法定代表人周伟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宪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溪隆业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杭州宏丰家居城6幢106室。法定代表人陈思颖。原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溪隆业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杭溪隆业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杭溪隆业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称,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人民币6.51亿元,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已经超过本院级别管辖范围。同时,本案是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签订的《股东借款合同》第15.2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爱建信托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同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除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案件之外,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诉讼请求标的额超过了人民币6.51亿元,且被告杭溪隆业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在本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杭溪隆业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杭溪隆业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素华审 判 员  金 成人民陪审员  陈荣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印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