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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莉与被告马红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564号原告:王xx。被告:马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xx已预交),减半应收75元,由原告王xx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晓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于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