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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恒斌与潘淑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恒斌,潘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马恒斌被执行人潘淑娟申请执行人马恒斌与被执行人潘淑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宽民一初字第00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恒斌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淑娟赔偿申请人医疗费等共计5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淑娟已给付申请人马恒斌5125元,余款申请同意放弃,此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宽民一初字第00962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潘孝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