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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少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毛光华、陈家昌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毛光华,陈家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少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郝增艳,系被告刘某某之母,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攀忠,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光华,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振超,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昌,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一层、八层。负责人段言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毛光华、陈家昌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健华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萌-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