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未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欧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未初字第00011号原告欧某。被告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欧某与被告向某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欧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蒋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