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保定滨河印刷厂与北京世纪博客文化发展中心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点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滨河印刷厂,北京世纪博客文化发展中心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保定滨河印刷厂,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法定代表人朱学兰,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延,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博客文化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法定代表人董历,经理。原告保定滨河印刷厂(以下简称滨河印刷厂)诉被告北京世纪博客文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世纪博客中心)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任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韩青、人民陪审员鲁英华参与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滨河印刷厂的委托代理人张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世纪博客中心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滨河印刷厂诉称,2006年底至2013年6月期间原被告双方一直进行合作,已有7年之久。被告拿着现代教育报社出具的委托证明以及保定市新闻出版局的文件与原告签订了印刷合同,由原告印刷《现代教育报﹤启蒙专刊﹥》(国内统一刊号CN11-0265)。在2011年1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印刷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印刷种类、份数、单价和付款方式等内容。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被告断断续续支付部分印刷费,后在2013年6月双方经过对账,被告欠原告印刷费共计35000元整。此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处要求支付印刷费,但被告始终推辞。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拖欠印刷费350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2013年启蒙1-5月对账单一份,证明欠款金额35000元,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前还清。证据2、付款凭证4张,证明双方曾经有业务往来。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印刷费事实成立,数额为35000元,应予偿还,利息自2013年11月开始计算。被告世纪博客中心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世纪博客中心在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经当庭举证、核实,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是合作关系,2011年1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印刷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印刷种类、份数、单价和付款方式等内容。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被告断断续续支付部分印刷费。原、被告双方曾于2013年6月5日对账,对账单上载明“通过双方协商还款到十月份还清,欠款金额为叁万伍仟元,以后印刷每期月清。经手人:董历、朱学兰”。庭审之后,原告向法庭表示,被告已经向原告转款35000元整,履行了案件的主要义务,但是尚未给付利息及追讨欠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35000元本金的诉请,但是坚持对利息及其他费用的主张。另查明,2013年和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均为5.6%。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不按时支付印刷费,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支付35000元印刷费及相关利息。庭审之后,被告向原告转款35000元,履行了案件的主要责任,原告当庭表示放弃对被告350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对账单上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0月,原告要求从2013年11月开始计算利息,利息应为35000元×5.6%×14个月÷12个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世纪博客文化发展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2286元。如被告北京世纪博客文化发展中心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保全费370元,由被告北京世纪博客文化发展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任飞审 判 员 韩 青人民陪审员 鲁英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 员代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