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与顾海斌、李菊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顾海斌,李菊英,顾春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8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宋一兵,行长。委托代理人潘东波、邹哲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顾海斌,男,1985年8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李菊英,女,1960年5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顾春福,男,1959年7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与被告顾海斌、李菊英、顾春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被告已经履行债务,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故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9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897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893.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为国代理审判员 凌吕华人民陪审员 马蒙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