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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3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丁×1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3917号申请人丁×1,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申请人丁×2,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申请人丁×3,女,1965年4月7日出生。2015年2月5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丁×1、丁×2、丁×3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祎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丁×1、丁×2、丁×3因遗产继承纠纷,于2015年2月5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3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一、被申请人丁×3、丁×2自愿放弃对其母马××房产的继承权。二、上述二被申请人同意将其母马××名下的位于昌平区东环路×丙楼×层×单元×,面积为71.2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X京房权证昌字第×号】的房产由申请人丁×1继承。三、丁×1继承该房产后,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丁×1自行承担。四、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本调委会各持一份,如申请司法确认,报有管辖权法院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申请人丁×1、丁×2、丁×3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上述房屋权属,提交《证明信》、《证明》证明马××的继承人情况。经审查,丁×4与马××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一女二子,即女儿丁×3、长子丁×2、次子丁×1。2001年9月27日,丁×4去世。2014年7月16日马××去世,马××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丁×3、丁×2、丁×1。本院认为,申请人丁×1、丁×2、丁×3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丁×1、丁×2、丁×3于二○一五年二月五日达成的城北民调字(2015)3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祎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巧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