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临朐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与陈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陈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临朐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临朐县城民主路102号。法定代表人赵憬,局长。委托代理人孟宪涛,临朐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立,临朐县民主路县府南沿街个体服装经营业主。原告临朐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被告陈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临朐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朐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尚美华审 判 员 谷长江人民陪审员 石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文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