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诉被执行人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00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王某某,住河北省���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07)涿民初字第1378民事调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07)涿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井存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建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