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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3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雨竹与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3467号原告张雨竹,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刘祥,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原告张雨竹与被告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雨竹、被告刘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雨竹诉称,2013年7月被告以自家盖房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2013年10月3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2014年1月1日还清,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诉讼费被告负担。被告刘祥辩称,同意偿还借款1万元,但是我现在没钱。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以自家盖房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2013年10月3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2014年1月1日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拒绝给付。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张雨竹借款一万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刘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