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莲执裁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广生、董崇香、陕西中盛汇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孙广生,董崇香,陕西中盛汇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27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负责人李东升,行长。被执行人孙广生,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十里铺**号。被执行人董崇香,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陕西中盛汇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威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广生、董崇香、陕西中盛汇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4)陕证执字第10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05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查封了孙广生名下的车连一部。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127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佩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