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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袁泽芬与党宏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泽芬,党宏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999号原告:袁泽芬,女,汉族,1953年12月13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张竹园村12组。委托代理人:常征,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党宏玉,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花桥镇11团2连3栋5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东路丰源小区。本院在审理袁泽芬诉党宏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方当事已经自行达成和解且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情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泽芬撤回起诉。审判员 :宋良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 李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