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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素英与被执行人陈蓉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英,陈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酒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王素英,女,生于1976年,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蓉,女,生于1985年,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王素英与被执行人陈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酒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蓉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素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蓉银行存款8450元至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资金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栋审判员 金万平审判员 朱万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建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