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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杨辉聚众斗殴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辉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204号罪犯杨辉,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2)赫刑初字第7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与同案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13133.85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益法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5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75.3分。2013年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益阳市资阳区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建议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1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徐光辉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