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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祝洪革与鞠凤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洪革,鞠凤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3号原告祝洪革,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鞠凤武,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石玉龙,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洪革与被告鞠凤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洪革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春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