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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河北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民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河北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北环。法定代表人:孙丕周,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河北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马某同意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河北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黄骅新城御景豪庭项目的住宅楼8栋2单元201室第二次拍卖流拍价386441.60元,抵顶418002元,楼房归申请执行人马某所有。被执行人河北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马某楼款31560.40元。二、申请执行人马某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旗审判员 龚爱亭审判员 姜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孟庆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