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孙志文诉徐瑞利其他特殊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文,徐瑞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825号原告孙志文。被告徐瑞利。原告孙志文诉被告徐瑞利其他特殊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志文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志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彩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温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