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董国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董国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陈建国,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广宗县人。被告董国臣,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国诉被告董国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愿私下调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史养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