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第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宋伟君与孙一峰、孙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君,孙一峰,孙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第23号之二原告宋伟君,男,(身份证号码:×××858),汉族,住雷州市。被告孙一峰,男,(身份证号码:×××418),汉族,住雷州市。被告孙振兴,男,(身份证号码:×××43X),汉族,系被告孙一峰的儿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伟君诉被告孙一峰、孙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伟君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伟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伟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0元(按918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210元,均由原告宋伟君负担。审 判 长 苏 昌审 判 员 梁 仲人民陪审员 柯四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克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