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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第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宋伟君与孙一峰、孙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君,孙一峰,孙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第23号之二原告宋伟君,男,(身份证号码:×××858),汉族,住雷州市。被告孙一峰,男,(身份证号码:×××418),汉族,住雷州市。被告孙振兴,男,(身份证号码:×××43X),汉族,系被告孙一峰的儿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伟君诉被告孙一峰、孙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伟君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伟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伟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0元(按918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210元,均由原告宋伟君负担。审 判 长  苏 昌审 判 员  梁 仲人民陪审员  柯四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克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