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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科民初字第4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福文与秦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科民初字第4192号原告李福文,男,无职业,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某艳,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志民,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文诉被告秦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文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由原告李福文负担。审判员  毛少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纪佳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