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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红侠与被告新沂市盐务管理局盐务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侠,新沂市盐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新行初字第00020号原告朱红侠。委托代理人仇艳阳。被告新沂市盐务管理局,住所地新沂市临沭中路61号。法定代表人陈峰,局长。委托代理人汤文元,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高红军,该局干部。原告朱红侠诉被告新沂市盐务管理局盐务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本案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红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红侠负担。审 判 长  董道平人民陪审员  王淑娟人民陪审员  宋增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冬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