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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商)初字第47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其与北京美丽屋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其,北京美丽屋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商)初字第47682号原告朱其,男,1971年5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国荣,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美丽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奥林匹克花园113A幢住宅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毛胜,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海军,男,1983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兰成,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其与被告北京美丽屋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丽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其及委托代理人牛国荣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朱其起诉称:2013年12月15日,朱其与美丽屋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合作期限为1年。签订协议当天,朱其向美丽屋公司支付了合作费用59800元。支付费用后,朱其发现美丽屋公司的宣传与培训内容不一致,且美丽屋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书的内容。后美丽屋公司未继续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未实现。现朱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朱其与美丽屋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判决美丽屋公司返还合作费用59800元;3、美丽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美丽屋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朱其的诉讼请求。双方已经签订合同,合同的性质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朱其在美丽屋公司进行了相关的培训,双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同意解除合同,亦不同意返还合作费用。如果朱其认为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5日,美丽屋公司与朱其签订《合作协议书》,载明:合作项目方案名称神奇创意水族馆,合作费用为59800元,合作费用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给美丽屋公司,合作费用全额到账后,合同自动生效,美丽屋公司为朱其提供有关技术培训及相关技术服务,提供相关产品配置,双方合作区域为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美丽屋公司仅限朱其在签订的合作区域内使用本合同合作项目,如朱其擅自超出双方签订的合作区域使用,本合同及合作权益自动终止,美丽屋公司保有对朱其超出范围经营并给美丽屋公司及其他区域内合作商带来损失的索赔权利;合同期限为1年,自2013年12月15日开始至2014年12月14日,美丽屋公司的责任与义务:1、在合同期内,美丽屋公司有义务向朱其提供本合同所选合作项目的技术培训,朱其参加培训人员不得超过2人;2、美丽屋公司需对朱其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完毕后,朱其提交结业申请书,美丽屋公司颁发结业证书,视为朱其认可美丽屋公司技术并已经掌握美丽屋公司技术技能;3、合同期内,美丽屋公司为朱其提供的技术如有技术升级,美丽屋公司负责免费提供该技术的技术升级服务;4、美丽屋公司向朱其提供的合作项目的相关产品供朱其销售,美丽屋公司按照项目合作方案级别,提供相关价格表供朱其订购产品;5、美丽屋公司提供给朱其的产品订购价格表中的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6、美丽屋公司收到朱其货款后,在3—7个工作日内发货,美丽屋公司代办托运,货到后朱其支付运费;朱其的责任与义务:1、朱其不得将美丽屋公司提供的所有技术信息、技术技能对第三方进行转让或授权使用;2、朱其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损害美丽屋公司的企业形象,否则双方合作权益终止,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朱其自行承担;3、朱其不允许超过合作区域开店经营,朱其确定产品销售的地址后,或销售地址有所变更时,都要及时报美丽屋公司备案,便于销售网点的合理布局;4、因为朱其提供产品的特殊性,朱其需提前15天向美丽屋公司下订购单,详细报产品的规格与数量,方便备货,如有特殊订购要求,双方协商确定解决;5、朱其以现金或汇款方式将订购产品的货款汇入美丽屋指定的账号,双方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6、朱其委托美丽屋公司发货的到货地址为朱其指定的地区,市县的货运公司,朱其收到美丽屋公司发出的货物后,应在货运站按照美丽屋公司提供的发货单进行产品验收,仔细检查货物数量级质量,如有异议,应在收货当日会同货运公司确认情况后以书面或传真通知美丽屋公司,逾期或未书面通知美丽屋公司,美丽屋公司将视为朱其验收合格无误,因第三方(主要指但不限于运输方)责任造成到货时间延迟、货物丢失或损坏的,朱其应和货运站确定情况,并取得书面材料,同时通知美丽屋公司,双方共同处理;保障机制,1、在签订本合同前,美丽屋公司应提示朱其,美丽屋公司至负责合同约定的技术培训及相应的产品供货,而朱其后续经营盈亏由其自行负责,美丽屋公司提示朱其不可盲目经营;2、为了保证朱其利益不受到侵害,保障朱其掌握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在朱其学习完毕后,需向美丽屋公司提出结业申请,美丽屋公司组织相应考核,并颁发结业证书,视为朱其已经掌握美丽屋公司所培训的技术工艺;3、美丽屋公司提供给朱其的技术培训服务,不同于一般的产品销售服务,具有技术服务的特殊性,一旦朱其学习后并结业了,在结业书上签字认可,代表美丽屋公司提供给朱其的技术服务完成,朱其不可以任何理由毁约,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其他事宜。庭审中,朱其提交了美丽屋公司的很多宣传手册,宣传手册中载明:神奇养生鱼缸,不仅是鱼缸,更是一个小型氧吧,不仅可以做装饰,还可以净化空气,消除二手烟,不仅是一个赏心悦目的鱼缸,更是一套超级音响,这不仅是一个好产品,更是一个超级赚钱的创富项目;…2013年,神奇创意水族馆横空出世,彻底颠覆传统水族,引爆全国更换鱼缸新潮流,神奇创意水族馆,通过全新科技、电子技术、释氧技术结合养生理念,将原生态海水、海洋观赏鱼、珊瑚、无脊椎动物及热带观赏鱼、水草等融合在一个个神奇创意的生态鱼缸里,打造出一个个真实的海洋时间、热带水底景观,让人们不仅能把微缩的海洋景观搬回家,感受海洋生物的奇妙和独特,还能在独特创意的浴缸里观赏东南亚热带水底世界,是科技和创意最完美的结合,神奇养生鱼缸不仅可以作为开运装饰品,还具有加湿、免换水、自动喂食、只能控制等多种神奇功能,可以播放各种音乐,可以净化空气、消除二手烟,能有效消除室内装修产生的有害气体,既可养淡水鱼,也可养海水鱼;…免换水。合同签订后,朱其向美丽屋公司交付了款项59800元。朱其在产品配送明细中勾选了4钟鱼缸,并签字进行确认,但是因朱其未要求送货,故美丽屋公司未送货。朱其表示该鱼缸不能实现免换水,所以拒绝接收鱼缸,美丽屋公司表示该产品可以免换水,但是影响美观,故产品可以做到几年换水一次。庭审中,双方确认朱其在美丽屋公司接受了培训。以上事实,有朱其提交的合作协议书、宣传手册、产品配送明细、银行转账记录和美丽屋公司提交的产品配送明细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朱其和美丽屋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构成合同关系,应属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合同的标的物为鱼缸还是技术培训。从协议书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在合同期内,美丽屋公司有义务向朱其提供本合同所选合作项目的技术培训,朱其参加培训人员不得超过2人;美丽屋公司需对朱其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完毕后,朱其提交结业申请书,美丽屋公司颁发结业证书,视为朱其认可美丽屋公司技术并已经掌握美丽屋公司技术技能;合同期内,美丽屋公司为朱其提供的技术如有技术升级,美丽屋公司负责免费提供该技术的技术升级服务;美丽屋公司向朱其提供的合作项目的相关产品供朱其销售,美丽屋公司按照项目合作方案级别,提供相关价格表供朱其订购产品;朱其不得将美丽屋公司提供的所有技术信息、技术技能对第三方进行转让或授权使用”可以看出,该合同的初衷为提供技术培训后提供相应的产品,故本案中的技术培训和鱼缸均为合同的标的物。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1年,自2013年12月15日开始至2014年12月14日,合同已经到期,故本院对朱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美丽屋公司向朱其提供了培训,付出了一定的成本,朱其虽然不接受其产品,但是掌握了美丽屋公司提供的鱼缸的主要技术,美丽屋公司未发送货物,虽然系朱其不接收货物所致,但是朱其不接受货物的原因系鱼缸未能完全实现“免换水”,存在虚假宣传的成分,美丽屋公司理应承担该不利后果。故朱其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朱其应当从合作费中扣除技术培训部分的价值,本院综合考虑技术培训的成本及产品的成本,美丽屋公司应当退还朱其款项调整为4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美丽屋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其合作款四万元;二、驳回原告朱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八元,由被告北京美丽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丽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广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