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劳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19号原告劳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劳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中,原告劳某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劳某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