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单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187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某某,男,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定远县。2014年12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月2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维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0日晚21时许,单某某酒后驾驶皖M×××××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淮舜路与洞山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正在此路段执行检查任务的交通警察拦下进行检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单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4.9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晚21时许,单某某酒后驾驶皖M×××××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淮舜路与洞山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正在此路段执行检查任务的交通警察拦下进行检查。交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单某某进行检验,其酒精含量为87mg/100ml。随后民警带单某某到安徽朝阳医院急诊科抽血并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中心对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单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4.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单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4)法毒鉴字第905号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情况说明及鉴定委托书、驾驶证及机动车辆查询结果,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确认。被告人单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无再犯罪之危险,并经社区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轩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路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