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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金xx与王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上诉人金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未分居。原告金xx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出于珍惜夫妻感情和对家庭负责任的角度,希望与原告和好。从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状况等角度综合考虑,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多沟通,多交流,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上诉人金x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在原审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上诉人已无法与被上诉人在一起共同生活,要求二审法院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王xx表示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双方当事人系自主婚姻,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且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原审法院考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虽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感情破裂,并希望双方互谅互让,多沟通,多交流,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故未准予双方离婚。且二审期间,被上诉人亦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金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田 雷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邵玥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