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张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宜兴市豪骏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科纺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豪骏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市科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张商初字第17-2号原告宜兴市豪骏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太华镇工业集中区A区(胥锦村)。法定代表人李小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小玲,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科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法定代表人钱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豪骏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骏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科纺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豪骏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豪骏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豪骏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7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7567元,由豪骏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恒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