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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38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史修河申请马勇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修河,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381-01号申请执行人史修河,男,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马勇,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5)呼兰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史修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已将执行款35337.50元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史修河,申请执行人史修河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5)呼兰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