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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宋某某,男。被告胡某某,女。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建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胡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结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有不良习惯。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胡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并无大的矛盾,认为还能够继续共同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3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济等问题产生矛盾。2015年1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胡某��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等发生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关心,加强沟通,从家庭和睦着想,以期共同构建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故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并由原告承担,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宝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