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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付赛民与白雪、吴锋青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付赛民,白雪,吴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149号申请执行人马付赛民,男,1957年5月9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白雪,女,1971年8月5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吴锋青,男,1951年2月21日出生,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白雪在银行存款2060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程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