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朱基祥与肖赛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马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朱基祥,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肖赛珠,女,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原告朱基祥与被告肖赛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基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赛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基祥诉称:原告是亭江镇书法研究会成员,被告经常到研究会与其聊天,因此逐渐熟识,其间,被告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分别借款人民币1万元、2万元,被告先还了原告2万元后,又于2012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才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息1%。被告在付给原告2个月利息后,就��见人影,搬至他处居住。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肖赛珠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基祥向本院提供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尚欠40000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被告肖赛珠向原告朱基祥借款人民币30000元,因此前曾向原告借款30000元,还款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证明借款60000元,尚欠40000元。约定月利息1%,2013年底还清。现尚欠40000元本金未归还,原告当庭表示放弃利息主张。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并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原告朱基祥要求被告肖赛珠返还欠款4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赛珠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基祥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肖赛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云捷人民陪审员 陈德峰人民陪审员 江 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江丹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