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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凌财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凌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389号罪犯吴凌财,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于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7日作出(2008)浦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凌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原告人4851.35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2008)南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南刑执字第24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1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凌财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15.4分。2014年11月4日履行民事赔偿3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5.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凌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5日至2015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