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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余某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敏,余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蔡敏,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余红旗,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北塔街***号,现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蔡敏与被执行人余红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红旗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蔡敏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给付执行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孟铭原执行员  张兴良执行员  何志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钟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