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城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瑞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瑞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城初字第00042号原告陶某某,男,1947年8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告瑞某某,男,60岁,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瑞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季海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温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