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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城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瑞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瑞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城初字第00042号原告陶某某,男,1947年8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告瑞某某,男,60岁,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瑞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季海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温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